在
取保候审期间,对于
重大疾病的认定基准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是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其次则包括反复发作且不适合接受
刑罚处罚的各类精神疾病;
再次就是具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病症、消化系统病症以及神经系统疾病及其损伤;
然后则是在血液系统疾病上达到严峻程度;
最后是重大器官损伤以及术后并发症,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经过规范化治疗后仍不见明显改善等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