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银行或其雇员
违法擅自挪用客户储蓄时,可以认为他们在主观上已经产生了明确的转移客户资金的意图,而在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此类行为。一旦涉及到较大规模的资金被挪用,那么便已达到构成
挪用资金犯罪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例,这些行为将面临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处罚,具体
刑罚范畴将取决于挪用资金的数量和性质。例如,如果挪用的是本单位的资金,且
数额巨大,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
数额特别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