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强奸罪等案件的
诉讼过程中,
举证责任主要落在了检察机关的肩上。在公民个人提起的
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实施了罪行的责任落在
自诉人身上;而在由国家
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
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则由检察机关承担。当公民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
报案、控告、举报以及
自首时,相关部门应根据其
管辖权限,对这些材料进行迅速且全面的审查。若经审查后发现存在
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那么就应该启动
立案程序;反之,如果经过审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不应予以
立案,同时还需将未予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