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的受害者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够获得
精神损失费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奸罪
受害人可由于加害者的
违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了
人身损害,从而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框架下,此类请求往往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在进行
刑事诉讼的同时,享有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强奸罪的受害人通常仅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获取物质损失方面的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