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办案单位面对有可能涉及到强奸
罪名指控的嫌犯之时,倘若他们已然达到了
逮捕收监的规定要求,却遭遇到某些特定状况,比方说患有极重恶疾、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向自己的孩子进行母乳喂养,亦或是生活无法自理者的惟一
抚养人等特殊境况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则有权采用
监视居住的方式来监视嫌犯活动。关于针对由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准予逮捕的犯人,假如在许可继续开展调查工作的前提下,他们的行为又恰好符合了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那么同样可以运用这一手段。
再者,若某个犯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然而却无法提供
担保人和
保证金,那么他们同样可以被允许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