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所规定,凡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
(一)即将受到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处罚的情况;
(二)涉嫌犯有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罪名,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
(三)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
(四)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