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指
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自身职务所赋予之职权优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图为相关人员谋求私利之不法行为。针对此类
违法行为,国家法律规定如下:
(一)若个人贪污金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者,应处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之严厉
刑罚,并可同时判令没收所有财产;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将被
判处死刑,且财产同样予以没收。
(二)对于个人贪污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者,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同时判令没收所有财产;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财产同样予以没收。
(三)而对于个人贪污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者,应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个人贪污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但未满一万元,且
犯罪后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赃者,可考虑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刑事责任,但需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