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情况者不适宜进行
逮捕:
1.
过失犯罪的嫌疑人,在
犯罪行为发生后展现出诚挚的忏悔态度,并有效地减少了损失或者积极承担
赔偿责任的;
2.
犯罪嫌疑人与受害方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成了和解协议,经过严格审查,确认该和解是出于自愿、合法并且已经得到履行或者提供了充分的
担保的;
3.犯罪嫌疑人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或者正在就读于学校的学生,他们自身具有深刻的悔罪意识,同时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
居委会、村委会具备足够的
监护、帮教能力的;
4.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
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