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到60万元人民币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通常会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是
罚金,具体的
量刑基准条件如下:
1.在支付结算环节中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来实现的资金支出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3.涉及到的
违法收益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4.为三个以及更多的对象提供此类协助;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到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中;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了五张(个);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了二十张;
9.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