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会收集与受害单位有关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以及其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约,以这些资料作为
证据证明
犯罪嫌疑人在受害单位中的职位以及个人
身份信息,以此来明确
犯罪行为主体。
其次,我们要确定犯罪嫌疑人占据或使用的财物是否是通过他在工作中拥有的便利条件而获得的。接下来,我们将调取财务账簿等与
犯罪对象及
涉案金额相关的证据,同时委托司法会计审计部门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的审计鉴定,并出具相应的审计鉴定报告。
然后,我们会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法,收集相关的
物证,例如用于平账的
虚假发票,或者是
伪造、篡改过的相关账目凭证等等。
此外,我们还要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去向的证据,比如是否已经被挥霍掉,或者是用于偿还
债务等情况。对于追回的
赃款、
赃物,我们会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拍照固定,并委托估价部门对这些物品进行价值评估鉴定。
最后,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们会对提取到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也会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知情者以及关系人进行询问,以便获取更多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