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单位本身并无资格成为侵占罪的主体。侵占罪主要是指,个人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私自接受他人所托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
埋藏物等形式,将之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且该种行为必须达到一
定金额的标准,且即使
行为人知道该项
犯罪事实,也拒绝归还给受害者。这种
犯罪的实施主体通常是普通公民,他们必须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尽管如此,单位本身并不构成侵占罪,但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却可能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
职务侵占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