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定
犯罪的
追诉时效时限,需依据其所应适用的最高
法定刑予以明确规定。若相关罪行应判处的最高
刑罚为五年至十年
有期徒刑之间,则追诉时效的
有效期为十年;如所涉
犯罪行为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的期限将为五年;而对于最高法定刑在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的期限则设定为十年;当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的期限则延长至十五年;
至于最高法定刑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则设定为二十年。
然而,即便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的,也必须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