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监狱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并未对每一项
罪名做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然而有部分监狱对涉及到性的
犯罪行为,采取了单独管理的措施。尽管如此,犯人们仍需按照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参与自身能力所及的体力劳动,接受相关
法律知识与文化素养方面的教育培训。对于那些在改造过程中表现出色、符合相关法定条件者,国家将依法对其进行
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