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立案审理程序启动之前,诈骗者能够主动且积极地把所骗取之款项全额归还
受害人,那么该案件便可宣告消解并停止后续调查与审判程序。这样的
处理方式主要考虑到:诈骗罪的实施往往伴随着
非法占有的斟酌,而在案件尚未立案之前,
诈骗犯就已主动将
赃款奉还,这便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具有明显且充分的
犯罪意图。另一方面,即便诈骗行为已经被确认并导致立案,但倘若诈骗犯在检察院
提起公诉前完全履行清偿义务,把所骗取款项尽数归还给受害者,并且表现出诚恳的悔过态度与良好的认罪表现,那么法庭在裁决时也可能选择不
起诉或免除
刑罚的严厉惩罚措施。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