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所提出的
量刑建议并非无法改变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被任意修改。量刑建议本身并不具备
强制执行或终结权利的
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可采纳并适用量刑建议,也有权予以拒绝。尽管如此,量刑建议毕竟是由检察机关基于严谨的
证据和事实基础上提出的,因此,不可轻易地进行更改,其本身便携带了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及公信力。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