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发现
行政处罚程序中出现瑕疵,例如,检验报告的送达日期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15天期限或者在命令改正事项尚未完成之时便着手进行
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行政
当事人若对相关的检验报告持有异见,或者反对在命令改正事项尚未完成之时立即展开
处罚行动,最终导致本案在程序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话,管理部门应以发布正式公文的形式,撤销这份《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且从行政当事人手中收回这份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接下来,我们需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章制度,重新作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然后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环节,最后重新制作并送达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
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
犯罪,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