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中,如若再审申请遭到拒绝,
当事人享有提起同级检察机关
抗诉的权利,同级检察机关理应予以依法受理;
同时,当事人还可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或本级法院提出
申诉。
此外,各级法院院长对已产生
法律效力的本院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如经查证发现确有错误,甚至认为需要再次审理的,其拥有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