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有未成年参与的
刑事案件,
司法机关应秉持从宽处理、适度减轻
刑罚的原则;主张以教育矫治为主导,辅之以适当的惩戒措施;在
刑法理论上不支持对
未成年人判处死刑,并坚决避免使用
终身监禁这样的严厉刑罚;
同时,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来决定是否进行
逮捕程序;
最后,对于未成年所涉罪行之记录应予以封存保密,确保其不受过度干涉与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