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复议过程中,所谓的“一事一申请”原则是指,每名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某一特定
行政行为表示不满时,仅有权利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一次行政复议申请书,不得进行多次重复申请。在此范畴内,如若
当事人同时针对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其应依法分别向各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单独提出请求,而不应进行合并处理。
《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