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普通
董事而言,独立董事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任职资格以及
权利义务的层面上。事实上,作为特定类型的董事,独立董事的出现主要针对于
上市公司这一特定环境。与之相对,非独立董事往往兼具多种身份角色,如公司员工、内部董事的配偶子女甚至
直系亲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