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法庭开庭期间,被告人未能亲自出席,将会产生以下几种可能的法律效果:
首先,除非有法定特殊情形,否则无故不出席的被告人将被视为拒绝到庭,在经过两次正式发
传票通知后仍然坚持不到场的,法院有权决定强制其出庭;
其次,如果案件本身并不需要被告人亲自到庭,法官亦可依据实际情况径行作出缺席审判;
最后,假如被告人因合理原因无法亲自出席庭审,法院当然会尊重其合法权益,并有权利决定适当延期后再择期开庭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