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这种行为被法律判定为
刑事犯罪;具体来说,它是指持有信用卡的用户并未按照合法定义的手续(如在自动柜员机或者柜台)进行提现操作,而是采用其他非法途径将卡内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形式予以套取,并且他们并未向银行支付相应的提现手续费。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的要求,如果有人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等手段,通过虚拟交易、
哄抬物价、接受现金退货等种种方式,向信用卡的持卡者们直接支付现金的,且情节非常严重的话,就应该依据
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其施以
非法经营罪的
处罚。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套现的核心本质在于通过
欺诈的手法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换为现金套取而出。由于套现资金已经脱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流程,进而脱离了监管部门的有效监控与
管制,这无疑严重地破坏了我们国家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为国家整体金融体系带来了不稳定的隐患。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
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