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判决书中存在错别字现象,审核人员可通过裁定程序进行更正以弥补这一疏失。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笔误应属于程序性错误范畴,倘若涉及到实质性问题并影响了裁判结果,则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进行纠正及补救措施。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
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