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我国有关
法规,
独资企业年终分配红利普遍会在各类薪资待遇支付完毕之后实施,除了企业应当偿还的
债务以外的全部收益,均归属投资人为全体。具体而言:
首先,
个人独资企业源于中国境内,仅有单一自然人投资作为基本框架,企业资产全面体现在投资人自身财富之中,而投资人也需要凭借
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上限的赔付责任。
其次,独资企业在支付员工薪资福利及
社会保险费之外,剩余的各项收支全数都归属投资者。
再次,由于独资企业投资者为唯一承担税务责任的主体,因此对于每一会计年度所产生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开支之后的结余部分,视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进行税收征收,其适用的税率为5%至35%之间的五档累进式制度。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