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囚犯遭受
刑事处罚判定之后,人
民法院会将具有
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传送至狱所执行。随后,在监狱接到司法文件之际,会对罪犯进行正式的收监程序。
然而,如果面临特殊状况而无法对罪犯实施收监操作,那么此段时期内在法律意义上是否需要计算其刑期,则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在这期间,囚犯尚处于被监管之下,那么
处罚时间便应该继续进行;反之,若并未受到任何监管,便可能无需计算这段时间的刑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