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类型的
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为确保司法判定的高效施行以及避免财产方面的不当损耗,各
诉讼参与方有权在进入
诉讼程序之前,向位于司法系统核心地位的人
民法院
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如此举措有助于他们最大程度地维护自我权益。实际操作中,作为公正裁决者的法院亦可自行决定实施财产
保全措施以迅速介入处理相关事务。所谓财产保全,实质上是指在案涉各方提
起诉讼之前或期间内,由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对
当事人及其关联方的财产排他性行使限制,从而防止其随意处置可能引发
纠纷的标的物。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