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可以作为
诉讼中的法定
证据之一,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向法庭提供声音录制的原始载体以便进行调查和验证。
当事人如果想将录有音像资料的录音带或录像带作为呈堂证供,那么他们必须确保这些工具本身就是存储这些音像资料的原始载体。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人
民法院需要对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为了
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及可靠性,他们会向被调查者提出索要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