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充值卡未实现
退款之服务显然不合乎常理。若
消费者在购买充值卡之后,并无意再享用服务,便可依据相关
法规向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申诉解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发卡机构或售卡公司需依照单用途卡的章程或协议约定,为消费者提供退卡服务。因此,倘若所销售的预付现金充值卡未能提供合理完善的退卡功能,消费者也有权发起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