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需要将案件进行推进或回归到公安部门或相关
司法机关处理,皆可行之。对于明确为
赃款的部分,应依照法律规条的限定,无偿归还给
受害人本人所有。依循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作恶者所获得的所有非法收益,必须依法追回并交由物主自行处置,或者由执法机构责令其全额退还损失。对于受害者正当拥有的
财产权益,执法机构应实时回归原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
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
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
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
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