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财产应当归属到
劳动者群体共同持有这个范畴之内。这其中还包括了三种特定的含义,即属于该集体企业自身的劳动者群体所共有的、包含在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领域中由各劳动者群体共享所有权的以及由两个或更多个集体投资者共同拥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不同类型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