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过程中,若
被执行人对正常过程产生阻挠,法院是否有权采取司法
强制措施这一问题,具体情况需视情而论。为了维护司法秩序和公平正义,对于存在违纪
违法行为的
诉讼参与者及其他相关方,人
民法院可依据
情节严重程度,选择适用罚款或
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如情节特别恶劣,则构成
犯罪事实,还应受
刑事处罚。
其中,这些应受制裁的情形包括:
(一)捏造、销毁关键性
证据材料,干扰法院审判活动的稳定运作;(二)意图以
暴力手段、施加威胁加以利诱贿赂公
证人或暗示、贿赂、逼迫他人
伪造证言;
(三)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资产有意藏匿、转出、损毁,或是已财产进行变卖,将冻结的资金擅自转移;
(四)对于司法工作者、诉讼参与者、公证员、翻译工作者、鉴定人、勘察员以及配合法院执行的人进行恶意
侮辱、诽谤、攻击性言行、暴力侵害,恐吓或者其他形式的威吓;
(五)利用武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禁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责;
(六)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拒不履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