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赴任
自首途中被依法
逮捕并不被视作自首行为。若欲确立
自首情节,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即自我
主动投案以及供述详实准确。倘若仅是在前往接受自首审判的途中路过警局时被警方捕捉归案,尚且不足以构成自首。在此情况下,涉事人员有必要提供充足
证据来证实自身确有自首的意愿并如实审慎地承认自己所
犯罪行,进而被判定为自首。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