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乃指民事主体为创设、变更及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所实施的特定行为。一般而言,这些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六个要素:
1、
当事人的存在,这也即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2、在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
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须共存且不可或缺;
3、在共同行为中,则需要多于两位的当事人参与;
4、在决议行为中,必须有组织内部的成员或者机构参与投票表决;
5、对于单方面的
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得以充分表达,便可使得该法律行为立即生效成立;
6、而对于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来说,只有当彼此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后,该法律行为方可正式生效并成立。
《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