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操作中,
诉讼费通常首先由原告预先缴纳,以示其对该项事务是否提
起诉讼的认真考虑。当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付费负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依据人
民法院的最终裁定来进行衡量转移。通常情况下,
诉讼费用将由
败诉的一方承担,以便彰显公正公平的司法精神。若原告提出的某些
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而其他请求则遭到了驳回,那么应按照院方的最终判断,让原被告共同分担诉讼费款项。通常,这种分配原则是根据
胜诉方和败诉方的比例来决定的。如果败诉方为多人,那么诉讼费将由法院根据各人之间与讼争事项利益相关的程度(或者他们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各方参与程度等因素分别计算,并确定每个人需要承担的数额。对于那些适用简便
诉讼程序的案件,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将会减半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