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有限责任公司体系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即“一人”与“非人”两种责任形式的有限公司。具体而言:
首先,一人有限公司属于严格意义上的
企业法人范畴,而
个人独资企业则被归类为非企业法人;
其次,一人有限公司对其
注册资本具备明确的限制,且需强制性地缴纳,相比之下,个人独资企业在
出资额方面却并未设定硬性规定;
一人有限公司需承担的是
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其在经营过程中所背负的
债务仅限于注册资本,而个人独资企业则需负起
无限责任,意味着它对其经营事务产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一人有限公司的营利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当业主从企业分得利润时还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仅需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