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系指在侦查程序中针对无需进行拘捕或
拘留的疑犯,通过特定方式将其召唤至指定场所,或至其居住地,亦或是任职场所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局颁发的证明文书。传唤行为旨在保障
刑事诉讼活动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实时响应并处理各类案件;
同时,也用以确保相关
诉讼文书(即
传唤证)得到正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