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商品期货交易行为所表现出的特性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期货交易具有双向性的特征,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买入也可以选择卖出,具备了较为灵活的投资策略选择;
其次,当涉及到杠杆性问题时,由于采用杠杆原理使得投资者在较小的资本投入下即可获得相当大的收益,但同时也加剧了潜在的亏损风险;
再者,节省费用开支是期货市场的又一显著优势,这正是期货交易低成本属性的体现。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制定的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必须以公开发布的集中交易方式运作,或是经由国务院商品期货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方法来进行,选用的标的货物为
期货合同或是期权合约。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