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
交通意外事故并导
致伤员就医产生药费之际,作为负责承担责任的肇事者,可考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交通事故的责任明确之后,再行与伤员或其
家属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医药费核算;反之,若暂时无力垫付医药费用,伤员或其家属可自愿负担这笔支出,直至康复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理赔请求;
另外,车方可应伤员或其家属的要求,与其进行垫付费用的商议,待后期理赔环节中再行进行详尽的费用核算。
然而,如遇双方均无法负担医药费的特殊情形,请注意依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所述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亦有权直接向伤员及其家属提供保险金。但倘若因为对受伤之人的救助行为而需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相应的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得知此情况后,应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进行查实,并在核对无误的前提下及时将所需抢救费用支付或者垫付给
医疗机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