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裁判在执行过程中的顺利性及当事方间所受到的潜在损失,依据被告申请人的请求,人
民法院有权审慎地决定是否对被告的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或要求被告履行特定的义务,亦或是禁止被告实施特定类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