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要求,
当事人对于自身所主张的观点或事实具有承担提供
证据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如果因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自身的客观局限性,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的证据;又或者人
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获取某种特定类型的证据,那么人民法院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调查收集工作。
其中,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
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资料;
其次,属于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必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再者,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自行搜集的其它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
三、是当事人及其
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