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首要的
处理方式便是由负责该项风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补偿。若
赔偿的金额仍无法覆盖车祸带来的损失,则
肇事方需承担起余下的责任。具体而言,针对这类问题,应该对
受害人和
财产损失给予全面的补偿。
首先,车主必须确保所驾车辆已经投购了
机动车强制保险,其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此项赔偿仍然不足以弥补损失,那么剩余的部分需要由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若是在此基础之上仍存在剩余损失,且车主并未购置任何商业保险,那么就应该由全责的驾驶人员来承担这部分的赔偿。
另外,如果肇事的驾驶人士有
违法行车行为,保险公司可能会依据相关保险条款决定拒绝或部分赔偿此次损失。
根据上述原则,司机作为全责方,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
赔偿金额仍不足,那么司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负有全责的一方需要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则需要由车主自行支付。
然而,如若车祸是由于对方过错导致的,那么
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将不再承
担保险责任。当车主因违法行车而引发车祸时,保险公司也有权根据保险条款拒绝或部分赔偿相关损失。总的来看,保险公司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只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