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证券发行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被称为“证券发行条件”。当公司作为主体进行新股公开发行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原则性的要求:
其
一,拥有健全并且能够持续运作良好的组织结构体系;
其
二,公司需要具备稳定且持续的盈利表现,同时财务状况良好;
其
三,在过去最近三个财政年度里,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中没有任何关于财务作假的记录,也未触犯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
其
四,除上述条件外,还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定的其他相关规则。
《
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
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