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答辩,乃是指在民商(包含附随于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之案件、财经事务以及
行政纠纷等领域,作为被告或者上诉方,为回应原告或是上诉方向人
民法院提交的
申诉书或是上诉状中所提出的种种质疑,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与相关
法规展开深入剖析乃至辩解反驳的过程。在此方面,答辩乃民事、经济及
行政诉讼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亦是
当事人行使
诉讼权益的关键手段。因此,人民法院应确保各方能够公正且合理地行使上述答辩权,以实现法律赋予的各
诉讼参与者在诉讼过程中的实质性平等对待。若当事人明示拒绝答辩,此举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该案件予以依法审理。另一方面,“反诉”则是指在已启动的
诉讼程序之中,本诉被告方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原告方发起的一种完全独立的反需求诉讼。最先提出的诉讼即被定义为本诉,而反诉与本诉皆为法律所准许、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式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
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