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法定
代表人不幸离世,作为公司之股东,因其合法
继承人有权承继股东资格,此乃基本规则;
然而若
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照该等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亡故之后,其合法继承人乃依法享有
继承股东资格之权利;但必须注意,若公司章程另有特殊规定,仍应遵循相关规定行事。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第十六条亦明确指出,当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关系而导致
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之时,其他股东如欲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来行使优先购买权,仅可在公司章程做出特别规定或全体股东各方自愿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