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传唤,即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怀疑有关
当事人存在
违法行为甚至是
犯罪行为,而依法采取的一项强制性质的程序性措施。此举目的在于深入调查、详尽了解案情进展,进一步收集确凿的
证据资料,或者是对已怀疑存在的
违法或犯罪行为进行必要的核实确认。
具体而言,传唤可细分为以下两大
类别:
首先为治安性质的传唤。这类情况主要针对那些涉嫌违反社会
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例如参与
打架斗殴、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轻度违法行为者。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性质的传唤并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批准,而是由公安部门自行就可以作为决断实施。
其次则是司法性质的传唤。此类传唤专门针对那些可能触犯
刑法典的
犯罪嫌疑人,例如
盗窃、诈骗等严重
刑事犯罪行为者。司法性质的传唤则需要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庭的授权批准后才能进行。
在执行传唤程序时,公安机关应向被传唤人公开出示相关的
传唤证件,同时严肃地告知他们所享有的权力以及必须承担的义务。而被传唤人务必按期赶到公安机关预先确定的地点,接受细致入微的调查询问。假如被传唤人没有合法合规的理由却拒绝配合传唤或者逃避传唤,那么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将那人带至公安办公中心。
需要牢记的是,传唤并非
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一个固定的强制措施,而是作为一种比较灵活的调查方式。倘若在传唤过程当中发现了新的有力证据或者发现被传唤人的某些行为已经构成
犯罪,公安机关自然有能力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采取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比如对其进行
刑事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