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法院向您送达
传票之际,除非有确切
不可抗力的缘故,否则尽可能地予以签收。这是因为无论您是否签收传票,相关的
诉讼程序都将本着既定的程序继续进行。若是未能签收传票,反而可能对您在后续
诉讼中的立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主张务必积极参与诉讼,以避免因被动消极应对而陷入困境。
其次,在签收传票后,务必要尽早亲自前往向您发送传票的法院,以便深入了解该案件的详细情况。作为案件的
当事人,您有权力查阅对立方当事人对您提出的
起诉状及所
递交的相关
证据资料,这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因为在应诉乃至反诉过程中,您必须基于对立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或抵制。再者,从法院方面获取关于您参与诉讼的各项资料,例如
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紧接着,在掌握大致情况以后,建议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借助其专业知识评估对方提供的证据能否证实其主张,或者论述对方
胜诉的概率大小。再依据律师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案件情况,商议决定是否需要反诉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最后,在
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材料,同时申请
传唤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倘若选择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反诉状及其相关文件材料,强烈推荐使用风险性低且可靠性高的EMS快递服务,并且务必保留好包裹投递凭证,以便未来的诉讼进程中藉此作为有力的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
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