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录音能否作为
诉讼证据这一问题,实际上,依据我国独特的司法制度规定,录音确实属于具备
法律效力的
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然而,要想录音成为有效证据,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
录音证据的获得途径须严格符合法律
法规,且不得包含任何
违法信息;
其次,影像内容亦需遵循相关规定,即便能够作为证据,也并非所有的录音均具备法律效力。任何在录制过程中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造成侵害的录音,都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在录制通话时, 录音各方
当事人的言论应处于无阻碍状态,系自主意愿表达,目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及对事实真相进行了解;
最后,如果该录音能够证实争议事项的真实性,那么这份证据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在其他证据相互映照、取得方式合法、毫无疑虑以及无对立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是哪方当事人提出质询,如果无法提出足够的反证,人
民法院都应肯定其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