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
立案之后,如果出现了如下情况之一,通常可以考虑
撤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规定的,属于必须由
受害人自行提
起诉讼的
犯罪行为,但若受害人未曾提出控告或者决定撤销该告知的情况;
2.犯罪行为的
追诉期已过期;
3.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显而易见不构成
犯罪的;
4.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自然原因死亡;以及
5.经过国家特定赦免法令剔除
刑事责任的。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