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经营罪之
量刑准则,因其涉及非法商品种类各异,故而存在差异性规定。就
非法经营食盐而言,其涉案涉案数量需达到二十吨之上,或者曾经受到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后再度进行非法经营并且涉案数量在十吨之上;针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需满足以下任意一条要求:
首先是非法经营额必须在五万元以上;
其次是
违法所得额必须在两万元以上;再次是涉嫌非法经营的卷烟数量在二十万支以上;
此外,如果曾经因为同样原因在过去三年内在行政方面接受过两次以上
处罚,那么再次进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且
涉案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也符合认定条件。若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外汇、其它特许经营产品等则对应各自独特的量刑规范,如有相关疑问请寻求法律专家的咨询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