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对采光权有着详细且明确的阐述。它赋予了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资格从室外获得适当数量光线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作为建筑物固有的附属权益而存在的。对于住宅采光权而言,它的保护不受侵害,当业主的采光受到了实际的影响时,就可以被视为业主的采光权遭受了侵犯。比如,在人口密集的大型城市中,对住宅日照标准的要求是大寒日不少于两个小时,冬至日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同时也规定了老年人居住的建筑,其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冬至日必须达到两小时的标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